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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户公租房需知
2020-04-09 21:26:22 280
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家庭,在同一批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次优先予以配租: 
(一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; 
(二)首次参加保障性住房配租抽签未获得配租家庭; 
(三)在安庆工作的市级以上(含)劳模、英模,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、烈军属、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; 
(四)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孤老病残人员; 
(五)申请家庭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,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; 
 (六)具有本市城镇户籍,房屋被征收后,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,且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家庭; 
(七)因自然灾害、突发事件急需救助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。 

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: 
(一)房屋的位置、面积、结构、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; 
(二)租金及其支付方式; 
(三)物业管理,水、电、气,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; 
(四)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; 
(五)租赁期限; 
(六)房屋维修责任; 
(七)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; 
(八)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; 
(九)其他约定。 
 
使用公租房规范:
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,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,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。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,退出时不予补偿。
 
 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解除租赁合同,收回保障性住房,并列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,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: 
(一)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; 
(二)转租、转借所承租房屋的; 
(三)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; 
(四)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; 
(五)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; 
(六)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; 
(七)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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